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来了!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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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贵州建设 为大力推广应用磷石膏建材,提高资金使用绩效,规范资金管理,根据《省财政厅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工〔2021〕88 号)、《关于研究加快推动磷石膏建材推广应用有关工作的会议纪要》(黔府专议﹝2022﹞25 号)及省领导批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与省财政厅制定了《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资金申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经费来源 贵州省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专项封闭运行资金。 二、补助标准 在贵州省应用磷石膏建材建设工程项目的单位,根据磷石膏建材中磷石膏消纳量和磷石膏墙体建设量给予奖补,奖补标准为: (一)年消纳磷石膏300吨(含)以上的,每吨奖补30元。 (二)使用磷石膏墙体建材建设且分部、分项验收合格的项目,每平方米磷石膏墙体奖补5元。 三、申报主体及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为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申请的,施工合同应约定由其负责材料采购。以上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项目已经实施且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 四、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应制作申报书一式三份,申报书包括如下内容。 (一)按磷石膏消纳量申报的项目 1.《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申请表(消纳量)》(附表1) 2.磷石膏建材检验报告(报告中应包含磷石膏掺量)(复印件) 3.磷石膏建材采购发票(复印件) 4.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文件(复印件) 5.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诺 (二)按磷石膏墙体建成面积申报的项目 1.《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申请表(磷石膏墙体)》(附表2) 2.磷石膏建材检验报告(报告中应包含磷石膏掺量)(复印件) 3.磷石膏墙体采购发票(复印件),未取得发票的可提供佐证资料先行申请,待取得发票后再提供。(佐证材料只需提供设计证明、施工证明、监理证明、磷石膏墙体购销合同、发货凭证等其中一项即可。) 4.磷石膏墙体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文件(复印件) 5.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以及取得采购发票后提供复印件报备的承诺。 五、申报程序 (一)各市(州)、贵安新区、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本通知后,应立即通知各相关企业积极申报。 (二)申报单位于9月15日前向项目所在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提交装订好的申报书。受理申请事项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收到申报书后,核查申请材料(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对工程项目中磷石膏建材产品消纳量和磷石膏墙体已建成面积进行实地核查,并签署意见。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将所辖县(市、区)项目汇总表(附表3)及单个项目申报书,经单位分管领导批准,于9月19日前报送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的项目,直接向贵安新区城乡建设局申报。 (三)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城乡建设局对申报材料复核汇总,并按要求填写附表3。将单个项目申报书以及附表3于9月22日前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 六、资金拨付程序 补助资金采取专项补贴形式发放。申报成功后,原则上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奖补比例为5:5,具体分配方式双方自行协商处理。 七、监督管理 (一)坚持“谁组织、谁申报、谁负责”的原则,受理申报事项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城乡建设局应当认真核实申报材料数据,核对计算方法准确性,核查实际应用情况。 (二)申请单位应当如实申报,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若复核发现数据造假,该申请单位三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资金申报补助。申请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自觉接受监督检查,确保实现绩效目标。 (三)资金下拨时,相关住建部门务必及时将资金划拨到受理申报事项的住房城乡建设局,及时分配到项目,加强对辖区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四)各级财政部门将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职责分工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对截留、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财政部门将收回全部专项资金,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长按识别下方二维码 查看附表): 1.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申请表(消纳量) 2.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申请表(磷石膏墙体) 3.贵州省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 联 系 人:陈佳佳 联系电话:0851-85360861(兼传真) 电子邮箱:361867975@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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