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批磷石膏建材推广应用专项补助资金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启动2023年磷石膏建材推广应用专项补助资金申报工作。
通知要求,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城乡建设局和各有关单位按照文件规定的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制作、申报程序和申报时间要求,积极组织辖区内有关单位申报2023年**批磷石膏建材推广应用专项补助资金,加强对申报单位的指导和帮助,把好审核关口,做好监督服务。
申报要求为,申报单位为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申请的,施工合同应约定由其负责材料采购。以上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贵州省应用磷石膏建材的单位,项目已经实施且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申报单位按要求提供相应的申报资料,并承诺申报资料的真实性,按照规定的补助标准和申报程序开展申报。之前申报过贵州省磷石膏建材推广应用专项补助资金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通知明确,补助资金采取专项补贴形式发放,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商省财政厅拨付到各市(州)、贵安新区财政局。各市(州)、贵安新区住建部门按资金管理规定,根据各地申报情况到各市州财政局进行申报,再统一拨付到各申报单位。资金下拨时,各有关市(州)、贵安新区住建部门应及时将资金拨付到申报单位。
申报单位应制作申报书一式三份,申报书包括如下内容。
1.《磷石膏建材推广应用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消纳量)》(附表1)
2.磷石膏建材检验报告(报告中应包含磷石膏掺量)(复印件)
3.磷石膏建材采购发票(复印件),未取得发票的可提供佐证资料先行申请,待取得发票后再提供。(佐证材料需提供施工证明、监理证明、磷石膏墙体购销合同、发货凭证)
4.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文件(复印件)
5.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以及取得采购发票后提供复印件报备的承诺
1.《磷石膏建材推广应用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磷石膏墙体)》(附表2)
2.磷石膏建材检验报告(报告中应包含磷石膏掺量)(复印件)
3.磷石膏墙体材料采购发票(复印件),未取得发票的可提供佐证资料先行申请,待取得发票后再提供。(佐证材料需提供施工证明、监理证明、磷石膏墙体购销合同、发货凭证)
4.磷石膏墙体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文件(复印件)
5.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以及取得采购发票后提供复印件报备的承诺
(一)各市(州)、贵安新区、县(市、区、特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本通知后,应立即通知各相关企业积极申报。
(二)申报单位于7月31日前向项目所在县(市、区、特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提交装订好的申报书。受理申请事项的县(市、区、特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收到申报书后,核查申请材料(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对工程项目中磷石膏建材产品消纳量和磷石膏墙体已建成面积进行实地核查,并签署意见。县(市、区、特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将所辖县(市、区、特区)项目汇总表(附表3)及单个项目申报书,经单位分管领导批准,于8月2日前报送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的项目,直接向贵安新区城乡建设局申报。
(三)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城乡建设局对申报材料复核汇总,并按要求填写附表3。将单个项目申报书以及附表3于8月4日前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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